韶关日报 2016-07-26 09:28
乐昌男子汤某离婚后,不仅不履行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抚养义务,甚至时常打骂自己的小孩。孩子迫于无奈只得跟随母亲生活。近日,孩子母亲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将小孩变更为由其抚养。乐昌法院审理了该起抚养权纠纷案,并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据悉,原告方某与被告汤某原是夫妻,双方先后于2002年及2005年生育一男孩及一女孩,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10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儿子由被告汤某抚养,婚生女儿由原告方某抚养。双方离婚后,汤某不但不履行离婚协议所约定小孩抚养义务,而且对儿子不闻不问,甚至时常对其打骂。儿子迫于无奈,于双方离婚当年就跟随母亲生活至今。母子共同生活期间,汤某从未前来探视小孩或支付抚养费。方某气愤之下,以被告对儿子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请求将儿子变更为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从2015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600元人民币至其满十八周岁止。庭审时,其子当庭表达了要求跟随亲生母亲共同生活的强烈愿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汤某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所约定小孩抚养义务,在儿子由原告独力抚养的情况下,亦不支付儿子相应的抚养费给原告,完全未尽到一个父亲应承担的抚养义务,严重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活;且原、被告的儿子现已年满十周岁以上,亦有权利作出跟随父、母任意一方生活的选择。故从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需要及小孩自身意愿出发,小孩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另结合被告的实际收入及当地生活水平,原告主张被告每月需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