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日报 2016-07-26 09:22
新丰女子小丽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上级领导老陈借款两万元,因一直未偿还被老陈诉至法院,不知情且已和小丽离婚的小钟该不该一起承担债务呢?近日,新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小丽个人偿还借款两万元给老陈,并驳回原告老陈对小钟的诉讼请求。
小丽是该县某机关单位的借调员工。2014年11月,小丽称要帮其弟弟借款交首期房贷,向老陈借款两万元,承诺等其弟弟公积金办出来后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小丽与小钟已于去年7月登记离婚。由于一直未还钱,去年11月,老陈一纸诉状将小丽与小钟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小钟称,老陈提交的《借条》出具人是小丽,其对此并不知情,也未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请求法院驳回老陈对其的起诉。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陈凭据起诉,要求被告小丽偿还借款两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老陈在起诉和庭审中皆称小丽借该笔款项用于其弟弟交付首期房贷,且老陈认识小丽的前夫小钟,却未将此事告知小钟并得到其认可,借款时小丽与小钟虽为夫妻关系,但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笔债务属于小丽的个人债务,对于老陈要求被告小钟连带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小丽个人偿还借款两万元给老陈,并驳回老陈对小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