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下月起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南方+ 记者 周欢  2016-07-22 15:24

小规模纳税人注意了,8月1日起住宿业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来回奔波,将更加方便。21日,记者从惠州市国税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惠州市被列为试点城市之一。

不用再跑去窗口代开专票

根据此次试点内容,自2016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者发生其他应税行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去国税办税大厅代开专用发票。但是如果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必须向地税局申请代开。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惠州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即单份专用发票可开具的最高不含税金额为9999.99元。

如何办理自开专用发票资格?该负责人表示,试点纳税人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到税务机关申请增加专用发票票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票种后对金税盘或税控盘进行变更发行(授权),主管税务机关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为全省9个试点城市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解读,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国税办税大厅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业务量激增,加之往返办税大厅给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造成不便,有必要研究解决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据了解,鉴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服务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具有全天开具发票的需求,往返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不便,而且住宿业纳税人有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待总结试点情况后再考虑扩大试点范围。

记者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试点城市名单发现,此次全国共有91个城市被列入试点,其中广东省有9个,惠州也是其中之一。

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如何填报?惠州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 糜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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