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协议藏着“霸王条款,斗门一车商遭处罚

南方+  2016-07-22 10:34

“双方诚信履约,发生纠纷友好协商,未能解决则移交甲方所在地法律机关解决”。这样看似“公平”的销售合同条款,其实是售卖方自行订立,排除了消费者解决纠纷的司法途径,属于“霸王条款”。记者从珠海工商局获悉,斗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就因使用这样的违法合同,被执法部门查处,被行政处罚2000元。

销售协议有违法嫌疑

据了解,涉案企业为斗门区白蕉科技工业园的珠海祥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6年6月12日,斗门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正式汽车销售协议存在违法嫌疑,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销售协议第六条第三款内容规定“本协议及协议附件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将诚实诚信履行协议各项条款,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若有未尽事宜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公平合作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移交由甲方所在地法律机关解决。”

“霸王”协议签了100份

工商部门认为,上述车商使用自制格式的《汽车销售协议》作为正式的销售协议,载明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已构成格式合同。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来就是对等的,但以上条款是在没有和消费者协商的前提下,由车商自行订立,且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进一步查明,以上车商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6月12日被检查时止,共销售“广汽传祺”品牌汽车100辆,签订自制格式的《汽车销售协议》100份。据此,工商机关7月14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罚款2000元。(珠江晚报)

编辑 胡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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