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不买工伤保险 建设项目不能开工

南方+ 记者 孙嘉琳  2016-07-19 16:28

按照《中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自去年10月1日起,凡在中山承建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的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市人社局19日上午在利和广场举行了建筑业工伤保险宣贯活动,笔者从现场了解到,目前中山已有1700多个建设项目参加该项保险,实现依法开工项目全覆盖。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实施的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强制要求施工承包单位缴纳,如果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无法提交由地税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住建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建筑业的工伤保险,国家、省、市都制定了明确的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在中山,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为施工承包单位,为单个项目缴纳相应费用。新建项目需要在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首次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应缴工伤保险费则按该工程的剩余工期计算,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当天(不含当天)的剩余施工天数除以合同约定施工天数再乘以整个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核算。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施工承包单位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还要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信息登记,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又将工程分包的,在与分包单位、专业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并向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同时,总承包单位要负责督促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每月报人社部门备案,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正因为在建筑业中的承包、分包、再分包等现象普遍存在,以往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很容易产生工人与承包商、分包商之间的纠纷。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工伤保险的方式更为灵活。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跟着项目走,能够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一线务工人员,避免产生纠纷,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记者/孙嘉琳  通讯员/李思宇

编辑 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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