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3 10:56
一男子梁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他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及乘客身亡,日前该男子因交通肇事罪被金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半。
2015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无证驾驶赣B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任某沿珠海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鹤洲加油站路段时,车辆失控冲出道路跌入路边水沟,造成被告人梁某和被害人任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任某家属自行将被害人任某转院至四川老家。2015年5月4日,被害人任某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路面交通情况,且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被害人任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其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2015年5月1日14时许,民警接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发现被告人梁某停留在现场,于是对现场进行勘查,后被告人梁某和被害人任某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又查明,被告人梁某于2015年5月27日与被害人任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赔偿被害人任某家属人民币50000元,取得被害人任某家属谅解。(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