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日报 2016-07-13 09:28
记者昨日从韶关市发改局获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72号)规定,韶关市自上月起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
据韶关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文件规定,韶关市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68分(含税,下同),并上溯到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据匡算,此次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年可减轻用户负担1.26亿元。这是韶关市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又一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电费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悉,调价后的具体电价标准为:大工业电度电价1-10千伏54.18分/千瓦时(含税,下同),35-110千伏51.68分/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49.18分/千瓦时。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77.80分/千瓦时,1-10千伏75.30分/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72.80分/千瓦时。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和农业生产电度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为39.31分/千瓦时和54.61分/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按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