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被查隐私 “精神分裂症”男子持刀捅死上司

南方+ 记者 何伟楠  2016-07-12 16:58

 2015年下半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公司工作期间,贵州男子赵某无端怀疑其课长周某调查其隐私、意图逼其离开公司,并伺机报复。2015年10月1日,赵某用水果刀捅刺周某,致其死亡。


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经司法鉴定,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赵某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据通报,2015年8月底,赵某进入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赵某与其课长周某虽然并无交往,但是赵某始终觉得周某在暗地里调查自己,并认为周某的所作所为,是想逼他离开公司。案发前一天,赵某去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想要吓唬吓唬周某。


2015年10月1日下午,不用上班的赵某携带买好的水果刀到公司等待周某。见到周某出现后,赵某头脑一发热,掏出身上的水果刀上前朝周某一阵乱捅。措不及防的周某被刺了几刀后,用手推开赵某转身跑开,赵某拿着刀在后面紧追不舍。逃跑途中,周某在往后退时不慎摔倒,赵某马上冲上前去再次补了几刀,随后逃走。闻讯赶到现场的同事见状打电话报警,并将周某送去医院。最终,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0月4日凌晨,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我取钱换几个取款机他都知道,我听到他和老员工说我没钱了要去取钱,还说我吃早餐吃面包喝营养快线什么的”。庭审过程中,赵某认为周某在调查他的隐私。经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此次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当日案发时,赵某的辨认、控制能力均严重削弱,即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赵某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赵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对赵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缴获作案工具。宣判后,赵某表示不上诉。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记者/何伟楠 通讯员/刘粤湘 马杰仪

编辑 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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