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1 11:03
本报讯 (记者陈若萱)记者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已通过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审批的人员,需在7月26日前办理缴费手续,逾期未办理将按新规定执行。
据了解,经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已于5月1日施行。根据通知规定,按照省相关文件办理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或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等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缴费指数、缴费时效均统一按新标准确定。
为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市人社局已多渠道进行宣传,并在市人社局网站刊登相关文件规定;各级代理机构也通过电话通知、在办事窗口张贴敬告等形式,告知已按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手续的人员尽快办理相关缴费事宜。但目前仍有部分人员未及时办理相关的缴费手续,市人社部门提醒,已通过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审批手续的人员,需于2016年7月26日(含当日)前,到对应的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缴费手续。
逾期未办理缴费手续的,根据粤人社规〔2016〕4号文的规定,原审批、核定结果自动失效,应重新申请、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缴费标准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