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0 10:06
公开征求意见一年后,互联网广告管理新规终于正式出台。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上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的一些亮点颇引人瞩目,比如首次明确指出,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而对医药领域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规定则提出,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尽管互联网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多种商业模式,但仍然有不少互联网公司依靠广告获利,流量+广告依旧被看重。然而,与互联网广告巨大的市场影响力相比,过去对该领域的监管却极为滞后。此次办法界定了互联网广告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提出了治理互联网广告的办法,从内容上看,的确填补了空白。
但实事求是地说,这不是规范互联网广告的首次尝试。以备受关注的付费搜索为例,就在上个月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其中就提出,对于付费搜索内容,要求查验客户资质,并加注标识,这与此次办法对付费搜索广告的要求如出一辙。外界解读认为,这两次针对付费搜索的规定,都是对魏则西事件的回应,是名副其实的“魏则西条款”。这种解读有其合理的一面,魏则西事件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加上舆论对网络搜索尤其是竞价排名机制的不满情绪,客观上吸引了监管层对付费搜索问题的注意;但另一方面,这种解读也难免失之偏颇,因为互联网广告乱象一直备受舆论诟病,而付费搜索乱象只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种。
从弹窗广告自动打开,“关闭”按钮设计极为隐蔽,到视频弹窗广告声音过大,广告插件捆绑下载,互联网广告自问世以来就给人骚扰用户的印象。网民怨声载道,吐槽不断。其实,对于互联网广告应该遵循何种规范,早就有零散的要求,比如针对互联网弹窗广告自行打开,“关闭”按钮过于隐蔽,2014年9月,多个中央部委联合召开“整治网络弹窗”专题座谈会,启动“整治网络弹窗”专项行动,其中就提出,具有网络弹窗功能的软件,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关闭”按钮和通道。
而更全面的规定则出现在去年新修订的《广告法》中,这个被称作是“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其中一些规定颇为给力,新法不仅加大了对虚假广告处罚力度,还引入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而互联网广告更是新法严惩的重点,譬如最佳、最大、第一这样的表述在当下的互联网广告用语中很常见,新法出台后,一些企业悄然修改了自身的品牌广告,以“最”字开头的极限用语被去掉。
至此次办法出台,针对互联网广告的法规可谓详尽,但参照过去的经验,能否规范互联网广告其实还是一个未知数。此类乱象的性质决定了,一种互联网广告是否受到监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造成的社会影响,至于单个行为,一方面监管压力较小,另一方面,即便受到监管,所受到的惩罚也有限,很多企业基本无视了监管压力。颇为讽刺的是,去年新《广告法》出台后,某智能手机的网络广告语取消了极限用语,很快便改成了“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机”。
现实地看,无论法律如何完善,都难以彻底规范互联网广告。这不仅涉及法律自身局限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广告背后有技术作依托,如今最优秀的科技人才都在研究如何把广告送到用户面前,互联网广告发展至今,像恶意弹窗这类只是比较初级的乱象,更多的乱象因为有了高科技的掩护,未能引起重视,甚至未被发现。最近几天,有网友反映百度地图会下载一些热门的音频节目至本地,网友调侃:“一个地图,也混文艺圈了!”问题的本质其实是,强行捆绑安装软件、推送垃圾消息与广告。
长远来看,治理互联网广告乱象,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提高违法成本,另外必须发动网民的力量。如果各类违法信息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如果举报、投诉等流程能够优化,形成举报+监管的双重压力,举报一起监管一起,相信规范互联网广告会逐渐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