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民告官“新十条”,尊重司法应有罚则支撑

南方+  2016-07-08 08:18

民告官,难。民告官的案件原告打赢官司更难。对于这样的案子,国务院新开出的十条,将更有利于为民众争取和行政力量平等对话的空间,这为依法治国带来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7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件,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十条意见。文件对出庭应诉、答辩举证、判决执行以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等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中行政机关的法定作为与明令禁止,提出明确要求。

以国务院名义出台约束性文件,被约束对象覆盖各级行政机关,其权威性不言而喻。对于被俗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而言,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十条新规,其性质仍是诉讼参与主体之一的自我约束,正如文件宗旨所言,是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所推出的举措,其具体执行力如何,有赖诉讼个案的实践检验。

相较于行政诉讼立案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少、判决执行难等问题,更引人关注的可能是文件第二条,以“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为题引出的一段表述。文件明确表示“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行政诉讼之难有多方面的展示空间,但归结到最核心的一点,则是“民告官”案件畸低的原告胜诉率。连续多年的全国平均数据中,民告官胜诉案件达到或超过10%都稀奇到会被作为新闻刊出的程度。行政诉讼原告胜诉难,不必然表明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高,加之立案难、领导出庭难、判决执行难等问题叠加,对“民告官”之难的现实语境,其实并不难得出一个中肯的司法判断。

国务院此次旨在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的专门性文件,坦诚道出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以往在行政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形式,明示或暗示法院不立案或者不判行政机关败诉。司法实践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甚至一度成为各地花样翻新、借口各异的特色项目,地方政府不同时间段忧心的焦点问题不同,法院不立案、政府不败诉的案件类型也随之调整。政府以大局之名公然干预司法,司法以服务地方建设之名接受甚至配合这种干预,这是民告官诉讼从立案难、胜诉难到执行难,一揽子司法怪象的病灶所在。

行政机关以自律的方式直面问题,对从制度层面解决“民告官”系列难题有推动作用,而从司法逻辑出发的整体性解决方案,则尤其需要司法权自身的专业回归和职权的独立行使,司法机关要有能力内生出排除干扰的制度屏障。行政机关靠内部自律不干预司法,司法机关更要靠内生审判独立性的制度建设,最终实现即便有干预也无法侵蚀司法专业判断的目标,不仅无法干预,而且凡有干预必被记录、必有惩处。

行政机关发文约束辖下政府部门尊重司法、积极应诉,司法机关更应有专业、独立的裁量回应这份诚意。立案登记制改革要落到实处,该受理的民告官案件不能拒之门外;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该判行政机关败诉的不能碍于面子、惮于压力而暧昧处之。对国务院文件中提及的,以各种理由、借口和形式干预司法判断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内部以及司法机关本身,都应有具体、有效的罚则对接。干预司法的行为和个人,要真的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确定无疑地为此付出代价,而且是沉重的代价(不排除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唯其如此,《行政诉讼法》的有效实施方得以保障,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才有实现可能,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也才称得上真的有所依凭。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社论]民告官“新十条”,尊重司法应有罚则支撑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编辑 方向
创造更多价值
更多精彩尽在南方+客户端
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