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日报 2016-07-03 10:21
7月1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7月1日起东莞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由20%下降至12%,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2995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单位)上限由7934元调整为5519元。通知规定,公积金缴存单位若未能按时办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从8月份开始强制执行。
调整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5%-12%.新开户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缴存比例。存量缴存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统一调整为12%,
缴存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缴存基数上限的调整,占用当年单位调整基数次数,但单位在2016年7月1日前已作调整需再次调整基数的,可直接到归集银行网点再次办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3〕103号)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携带相关资料(详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业务指南)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均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