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甲西一男子制毒并容留他人吸毒被判无期徒刑

南方+  2016-06-29 11:24

陆丰甲西镇一男子不但在家中制造毒品,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近日,汕尾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发是陆丰甲西人。于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3日期间,在其位于陆丰甲西镇西山的家中制造毒品。2014年1月3日,公安机关对陈某发住处进行清查时,现场查获可疑液体及疑似毒品潮湿状物1袋净重计497克,带有结晶状物的液体一锅重计3400克,黑色潮湿泥状物1篮重计1700克,液体11瓶净重共计3085.3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此外,陈某发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3日期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住处吸食毒品。2014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将陈某发及吸毒人员林某帝、林某图现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发无视国家法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又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汕尾日报

【作者】邓帼梅

编辑 黄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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