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仅凭电话录音 主张还款败诉

南方+  2016-06-29 08:41

近日,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借款借据,提供的三段电话录音也无法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周与阿南是朋友。2012年6月,阿南以没钱还信用卡透支款为由,向小周借款。小周应阿南的请求向阿南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打入借款7000元(通过ATM机现金存款的形式),约定一个月内归还,超期则按15%计算年利息,且阿南在2015年3月口头承诺逾期归还则加偿5元/日的违约金。由于考虑到与阿南是朋友,出于对阿南的信任,小周借款给阿南时并没有要求阿南书写借款凭证。

借款到期后,阿南未按时还款,小周起诉至本院。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欠款本金7000元和由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止利息共2100元(以银行无抵压贷款利率即年息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及与本案相关联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其主张,小周向法院提交了他与阿南之间的三次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斗门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法庭上,阿南辩称:他与小周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所提交的三份录音材料显示,原被告在通话的过程中一直提及第三方李某,涉案债务是第三方李某欠原告的债务,而非被告欠原告的债务。

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有责任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称并未与被告签订借款借据,而其提供的三份录音材料显示,原告在与被告而通话的过程中,一直催促被告代其向第三方追讨借款,并建议被告在第三方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起诉第三方。

双方并未在录音中提及被告借款的经过、理由、用途等情况,无法证明双方有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也无法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的借款经过相互印证。从三段录音通话的内容来看,被告作为原告与第三方借贷关系的中介人、经手人的盖然性更高。而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被告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也仅能反映被告名下的两张信用卡在2012年6月25日有存款记录,却无法证明该存款系原告存入被告账户的借款本金,亦无法证明该存款记录与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之间的关联性。被告对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予以否认,而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实际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原告的主张,应当不予支持。近日,斗门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斗门法院民一庭法官提醒公众,债权人主张债权,必须对债权真实存在负举证责任。在借款过程中,债权人一定要让债务人出具书面的借款凭证,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以代替现金支付方式,对于大额款项,还应保存汇款凭据等,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能因为双方系亲戚、同事、亲属、朋友等关系而忽视书面证据的保存。否则,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在没有借款凭证,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诉请将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南方+原创稿件

【采写】吴志远

编辑 胡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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