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6 11:53
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一男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2月8日刑满释放。出狱后不思悔改,又继续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吸毒成瘾,为解决吸毒所需资金,通过手机作为联系工具贩卖毒品。吸毒人员郑某某得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遂通过手机与其联系,于2015年10月22日13时左右,在市区四马路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了人民币3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0.5克;于同月23日16时及同日21时在市区文明南路一市场,分2 次向被告人陈某某各购买人民币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每次重约1克;于同月24日15时、同日21时,同月25日16时、21时,在市区一KTV附近,分4 次向被告人陈某某各购买了人民币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每次重约1克;同月26日15时在市区一电子厂附近以及同日21时在市区海滨大道,分别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各1次,每次重约1克。其中,2015年10月22日13时、同月23日16时、同月24日15时、同月25日16时及同月26日15时,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郑某某后,容留吸郑某某在其租住的市区一出租屋内吸食所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市区海滨大道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6小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9小袋、作案工具手机2部、二轮摩托车一辆及人民币80元。所缴获的疑似毒品经鉴定,检出含海洛因成分的,净重共计33.91克;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净重共计48.61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又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郑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民警在其身上查获的海洛因33.91克、甲基苯丙胺48.61克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犯罪数量,依法应在贩卖毒品五十克以上的量刑档次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汕尾日报
【作者】邓帼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