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今天两个人因为贩毒被执行死刑

南方+ 记者 何伟楠  2016-06-24 20:26

6月24日上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宣判执行大会,依法对涉毒犯罪3案5人进行一审宣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贩卖、运输毒品的高朝能、罗小平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根据宣判,四川籍贩卖、运输毒品犯高朝能,1998年3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2年7月19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2013年6月份开始,在两个月内,被告人高朝能多次从中山市前往陆丰市购买、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28604.1克。7月12日上午,高朝能在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高朝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贩卖毒品罪犯罗小平,四川省兴文县人。2013年初,罗小平与他人合伙在中山市东升镇贩卖海洛因547.78克、“冰毒”2139.8克。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毒品纯度高,社会危害性极大,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罗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当日,中山中院依法将贩卖、运输毒品的高朝能、罗小平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当日,中山中院还依法对涉毒犯罪3案5人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毅,因犯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邓玮鸿,因犯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浩杰,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任少聪,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林志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案说法:

“死缓”累犯贩运“冰毒”28.6公斤 终获死刑

 

24日宣判大会上,中山中院法官介绍,贩卖、运输毒品犯高朝能,男,44岁,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早在1998年3月20日,就已因犯贩卖毒品罪于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2年7月19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

出狱不到一年,高朝能变重操就业,一个月之内三次从中山赴陆丰购买毒品。据通报,2013年6月份开始,高朝能从中山市前往陆丰市购买“冰毒”,藏匿于中山市东凤镇的一出租屋内,用于贩卖牟利。同年7月8日凌晨,高朝能又雇佣赵某(已判刑)开车前往陆丰市购买毒品约3公斤,并将毒品藏匿于前述出租屋的衣柜内。同月12日凌晨,高朝能又搭乘赵某驾驶的小轿车前往陆丰市,以人民币75万元购买毒品约25公斤。同日上午,两人携毒品回到出租屋时,一同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高朝能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28604.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数量巨大,应依法惩处。高朝能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高朝能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高朝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山中院依法对高朝能执行死刑。


记者/何伟楠 通讯员/刘颖清 吴楚凡 马杰仪

编辑 方然
创造更多价值
更多精彩尽在南方+客户端
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