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法院今年以来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46件169人

南方+ 记者 吴志远 刘洁琳 何娟  2016-06-23 06:31

“6.26”国际禁毒日临近,斗门法院于近期公开宣判了三宗毒品犯罪案件。据悉,斗门法院于2015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01件334人,判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毒品罪犯54人,今年以来(截止至2016年6月21日)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46件169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毒品罪犯21人。

据了解,每年的6月26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禁毒日,今年的国际禁毒日的主题被国家禁毒委员会正式确立为“无毒青春,健康生活”。在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斗门法院刑庭法官通过案例警示公众,并告诫公众:毒品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幸福,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的威胁,毒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一种罪行,其社会危害性大,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大家莫为一时贪念走向毒海深渊,望大家远离毒品,遵法守纪,拥有美好人生。

贩卖毒品数量较大

斗门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5年9月16日,吸毒人员阿恭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9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电话联系阿恭约定在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大赤坎村牌坊交易。阿恭随即驾驶摩托车前往该处。在约定地点与被告人张某会面后,阿恭将毒资800元人民币(8张100元币)交给被告人张某并在原地等待,张某则离开现场取毒品。20分钟后被告人张某返回大赤坎村牌坊,将一包外用利是封包装的毒品交给阿恭,交易完毕后二人正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查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800元,从阿恭身上查获一袋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0.04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斗门法院提起公诉。斗门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辨称他是替阿恭代购毒品,并无牟利的故意。斗门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阿恭,及扣押的人民币800系毒资的事实。斗门法院认为张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10.0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6年6月17日斗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民警检查酒店发现大量毒品

两高州男子因贩毒被判重刑

2015年12月初,购毒人员阿权(另案处理),与绰号“猪姆”的男子(情况不详)联系购买一批毒品麻古,约好验货后再定交易价格。之后“猪姆”与41岁的高州男子阿阳商定,由阿阳电话联系阿权,将毒品麻古从广东省高州市送到珠海市斗门区与阿权交易。

2015年12月9日2时许,阿阳电话联系另一高州男子小梁,租用他的小汽车到珠海市斗门区。小梁答应后,于当天6时许驾驶小汽车到高州市聚宝市场附近接上被告人阿阳,由阿阳指路去到高水公路与新圩路口交界处,阿阳下车从“猪姆”派来的一名男子(情况不详)处拿到两袋毒品麻古。当天10时许,两人从茂名高速收费站上高速驶往珠海。途中,阿阳再次电话联系阿权,确定交易地点在珠海市斗门区某酒店。13时许,阿阳和小梁去到该酒店并进入了阿权所开的606房,三人见面后,开始试食毒品并谈价钱。阿阳从他的黑色挂袋里拿出一大袋红色麻古,对阿权介绍毒品名为“W棉”的是一粒7元、名为“WY”的是一粒12元。之后,阿阳在房内找到一个托盘,将麻古倒在托盘上,用匙羹将麻古以5粒一组分组计算,阿阳数了没有多久,就将匙羹交给小梁,由小梁继续以上述方法计算麻古数量。

当天14时许,小梁数了约200粒左右时,民警检查该酒店时,在606房桌面及电视台上查获4袋共2282粒红色药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加上下述黑色挂袋内的5袋红色药片,净重共207.01克);在阿阳的黑色挂袋内查获5小袋红色药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已经计算在上述207.01克中),2袋白色晶体物质、1盒白色晶体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0.29克)、4袋白色块状物质(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共0.78克)、1袋红色粉末状物质(检出咖啡因成份,净重1.10克)、1袋红色粉末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18克)、4袋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共2.79克)、2袋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2个空的密封塑料袋(检出海洛因成份)、电子称2台、人民币32000元和手机2台,并将在场的阿阳、小梁及阿权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阳、小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斗门法院提起公诉。斗门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小梁在明知被告人阿阳在进行贩卖毒品的交易现场,协助其清点毒品的数量,二人成立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对被告人小梁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阳、小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结伙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应对全部查获的毒品负刑事责任,斗门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人阿阳挂袋内的毒品确实不是用于贩卖,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量,以甲基苯丙胺约202.59克为犯罪数量对被告人量刑,对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阿阳挂袋内查获的其他毒品,因其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对该部分毒品不进行评价。

斗门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小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缴获的上述毒品、供犯罪所用的电子称二台、银色手机一台,均予以没收。

90后男子向他人贩卖冰毒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3月10日15时许,大潘(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许某购买一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在被告人许某接到电话后,在一旁的“四哥”与大潘达成了交易约定。随后,被告人许某携带“四哥”给的一小包用纸巾包裹的毒品,去到约定地点斗门区某小学门口,再次电话联系大潘。通过电话确定对方身份后,许某走到门口旁边一小巷子内,将一小包毒品交给大潘,并收取对方毒资人民币200元,双方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许某处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从大潘处查获一包外用纸巾包裹的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53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斗门法院提起公诉。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结伙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0.5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积极实施犯罪,携带毒品到约定地点与购毒人员进行交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还有如下量刑情节:1.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现又犯罪,酌情从重处罚;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鉴于本案毒品被及时扣押,没有流入社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斗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南方+原创稿件

编辑 胡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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