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日报 2016-06-21 10:03
饶平一男子施某明知摩托车为赃车,但贪图小利以1200元买下。近日,饶平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施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9月2日,被害人陈某驾驶一辆女庄二轮摩托车途经国道324线一废弃加油站避雨时,被二名男子乘其不备抢走其摩托车,并将车开到钱东镇铁汫线黄某屋内进行销赃。施某在明知该摩托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以1200元的价格向黄某购买。事后,施某将该车开到摩托车修理店维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归还被害人。经物价估价鉴定:被抢的女庄二轮摩托车价值552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施某犯罪后能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当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购买机动车辆,特别是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注意车辆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切不可贪图便宜,明知是赃车而购买,否则,触犯刑律,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原标题】贪便宜购赃车被判拘役
【来源】潮州日报
文|林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