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提升政务诚信应强调行政首长责任

南方+  2016-06-19 08:21

政府失信过去长期游离于诚信建设体系之外,和消费者、企业失信行为相比,对政府失信的严肃讨论和相关的政策推进,相对滞后。这与政务诚信在法治社会的地位不相匹配,政府部门守信对于诚信建设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它比任何主体守信都更为重要。

国务院近期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社会共同治理格局。在日前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要按照信用记录全覆盖的要求,将政府及其部门、政府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中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令其接受社会监督,对失信情况严重的地方政府提出预警报告,督促其进行整改。

言及诚信话题,很多人第一时间会想到它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各市场交易主体相互守信,对于降低交易成本至关重要,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也是诚信体系逐渐成型的过程。浸淫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人们,较之过去在诚信自律方面有了大幅度的提升,而政策层面也在加强诚信建设。日常不守信将会付出代价,这已经成为了生活常识。此次国务院出台诚信建设指导意见,将重心落在惩戒失信行为,意在通过加强外在监督来推动诚信建设,另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发改委负责人提到,今后将对政务诚信做出特殊的制度安排,一旦失信,政府部门同样将面临惩戒。

在公共视野中,政务诚信是一个新词,但如果换成“政府失信”,很多人肯定不会陌生。用搜索引擎搜索“政府失信”,会得到大量真实的案例。重大突发事故发生后知情不报,诸如矿难、环境污染事故等;重要公共政策出尔反尔,像“限外”、“限牌”等。更为尴尬的是部分地方政府的不当辟“谣”现象,即官方做出否认表态后传言被证实,典型的如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被实名举报,国家能源局当初却回应,该消息“纯属污蔑造谣”。有媒体曾总结政府部门七种失信行为,这些行为引发舆论的热烈讨论,但无论是对个案的处置,还是普遍化的政府失信行为,都缺乏针对性的惩戒措施。政府一旦失信,舆论大加指责,决策者在短时间内受到较大的舆论压力,地方形象也遭受折损,与外界激烈反应相对应的是,无论是政府层面还是具体的责任人,都很少为此付出代价,大多是不回应,少发声,依靠“鸵鸟政策”避开舆论指责。从效果来看,这样的应对策略也屡试不爽,很多失信政府部门成功渡过难关。

政府失信过去长期游离于诚信建设体系之外,和消费者、企业失信行为相比,对政府失信的严肃讨论和相关的政策推进,相对滞后。这与政务诚信在法治社会的地位不相匹配,政府部门守信对于诚信建设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它比任何主体守信都更为重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提出,社会信用建设包括四大领域,其中,政府诚信是关键,商务诚信是重点,社会诚信是基础,司法公信是保障。在诸多主体中,政府守信是一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底线,其示范和引导效应不可替代。试想,如果政府部门守信得不到保障,又谈何其他主体守信?如同强调法治政府对法治社会的重要性,社会诚信建设首先也要强调政府守信。

有关政务诚信建设,发改委负责人的具体表述为,“对地方政府信用状况进行大数据的监测评价和预警,对失信情况严重的政府提出预警,督促整改;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地方政府承诺不兑现、政策不落实的情况,要进行责任调查和追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需要政策保障,尤其要强调问责。由于政务诚信是以政府作为主体,过去守信之所以得不到保障,与未确定具体的责任人有重要关联。考虑到政务诚信通常与政务公开关系紧密,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中央相关意见强调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政务诚信能否效仿将行政首长确定为第一责任人?现实中,很多时候政府守信与否都取决于行政首长,所谓“报不报,看领导”,今后若强调行政首长的责任,政务诚信或有明显改善。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提升政务诚信应强调行政首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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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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