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医院原副院长受贿48万,举报同僚获轻判

南方+ 记者 李亚坤  2016-06-17 14:12

使用医疗耗材后,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好处费48万元。近日,深圳南山区人民医院原副院长翟某进一审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处罚金10万元。翟某进案发后举报了同僚,获得了法院的从轻处理。

“不给好处费做不了生意”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 10年到20 13年期间,翟某进担任南山医院神经外科主任,有科室医疗耗材使用的决定权。在科室的医疗工作中,翟某进决定使用深圳市格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的E V 3医学介入产品,并先后四次收取了该公司经理冯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8万元。其间,翟某进将6万元分给了同科室的医生宋某。

行贿人冯某证实称,翟某进作为科室主任,神经外科手术都需要他亲自操刀,即便公司产品能够通过招投标进入医院作为备用器材,但是不是使用该公司产品,翟某进有决定权。如果不给好处费,就做不了生意。冯某还表示,在他们这个行业,医学介入产品的回扣比例基本是产品价格的15%到20%,属于行规。

所举报的同事被控受贿4万

2014年10月10日,南山区纪委将翟某进带走调查。同年10月23日,翟某进在笔录中举报了该院心血管学科带头人、另一名副院长苏某,苏某此后亦遭到调查。

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翟某进将钱财分配给他人并不影响案件金额的认定,犯罪金额应为48万元。

按照最新的贪污贿赂案司法解释,翟某进的量刑区间应该在3到10年之间。但法院指出,鉴于其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查证属实,行为属立功,应予以减轻处罚。法院由此在3年以下区间予以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被举报的苏某,被检方指控受贿罪,早前已经开庭审理。据检方指控,苏某2007年6月至2015年任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副院长兼心血管内科主任。任职期间,苏某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代理销售药品的医药代表甘某(另案起诉)在医院销售药品提供帮助,并先后分4次收取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据悉,法庭上,苏某承认自己分管药品管理后,收过甘某过节时送的红包,不过他辩称自己没有为甘某提供过帮助,不存在收钱请托办事的情形。

据悉,苏某还辩称,另外2万元是自己分管医院药品管理前,甘某给家里老人和孩子送的专门买空调的钱,不应认定为受贿。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来源】南方都市报,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编辑 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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