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伟楠 伍杰 2016-06-17 10:36
已经签约出售的房产在办理手续期间大幅升值,往往让卖家十分“眼红”。近一年来,随着中山楼市火热影响,因房屋买卖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也呈高发趋势。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法院)日前通报,去年前5月该院共收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18件,而今年同期收到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已达431件,翻了近一番;民事审判第一庭收到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总数,甚至达去年同期案件数的近3倍,其中涉及房价上涨卖家违约的案件,占收案数的四成。
房价大涨业主毁约拒不交楼
近日,市一法院通报了两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刘某是港口镇某小区的业主。2015年11月,刘某与中介公司签订速销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屋,委托成交价580000元,实收房款580000元。
签约后,中介公司通过渠道找到愿意购买上述房屋的邓某,邓某向中介公司支付监管定金,并签署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其后,刘某到中介公司以出售房屋价格未经其最终确认为由拒不签署买卖合同,并表示不再出售房屋。经调解无果,邓某将刘某起诉。在庭审中,邓某及中介公司均称涉案房屋不能继续交易的原因是合同签订后,中山房价在2016年初涨幅很大,刘某认为房屋出售价格偏低,反悔不同意出售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中介公司签署速销协议,中介公司在约定委托出售的期限内寻找到意愿的邓某后,以速销协议约定的成交价与邓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违反速销协议的约定。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邓某与刘某之间签订的中山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刘某向邓某支付违约金60000元。
邓某的遭遇并不是个例。2016年初,何某、谭某与被告周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何某、谭某向周某购买坐落在港口镇兴港大道的房屋。在何某、谭某支付定金40000元,周某却后悔将房屋卖给何某、谭某,既不收取剩余定金,也不办理交楼及房地产过户手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除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周某于一次性赔偿何某、谭某70000元。
买家因未付中介费用被代理公司起诉
除了因房价变动引起的拒绝交易外,买房中介费同样会引起纠纷,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二法院)就处理了一起,因买家未付中介费而引起的民事案件。
据市二法院通报,邓某某通过代理公司获知东升镇丽景名筑某商品房出售信息,并在代理公司的协助下于2014年6月26日以买方的身份与胡某(卖方)、代理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卖双方须于2014年10月15日之前签署中山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买方需向经纪方支付佣金16000元。
合同签订后,代理公司受胡某的委托要求邓某某支付涉案房地产的银行逾期还款利息1500元。邓某某以合同无此约定与合同备注条款载明无额外费用为由,拒绝支付。随后,邓某某自行与胡某进行涉案房地产买卖,以合同约定的660000元达成交易,并自行办理涉案房地产的产权变更手续。
代理公司获悉后,以邓某某未支付中介费用为由起诉至法院。市二法院认为:邓某某通过代理公司获知涉案房地产的出售信息,在代理公司的协助下与案外人胡某签订合同,且以合同约定金额与胡某达成涉案房地产的交易。代理公司已经按义务促成邓某某与胡某的房屋交易,邓某某应按约定支付中介报酬。
针对该案件,市二法院判决邓某某向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报酬16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及原告3000元的律师费。
法官说法:遵守契约精神比获取利益更重要
据第一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文辉介绍,2015年底至2016年初,受深中通道消息利好的影响,中山火炬开发区、南朗、东区、港口等镇区楼价上升较快,导致部分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的业主为获得更大利益拒不履行生效合同,引发大量纠纷。在现代商业社会,追求利益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诚信做人、遵守契约精神更为重要。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诚实守信,而非唯利是图,眼见楼价上涨就做出违约等有损自身声誉的行为。否则,反悔违约是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的,届时信誉、钱财皆空,得不偿失。
南方日报记者 何伟楠 见习记者 伍杰
通讯员 王念 李世寅 黄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