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日报 2016-06-17 10:15
韶关某单位工作人员向医院调取患者个人病历资料,该患者认为侵犯其隐私权,遂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供病历的医院进行赔偿。
2011年,李香元(化名)在韶关某医院实施了手术,2015年,韶关某单位两名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前往该医院调取了李香元的住院病历、疾病诊断书等资料。李香元得知后,遂起诉要求医院在已构成影响范围的区域内作出书面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单位是具有法律授权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两名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并出示有效证件的同时,还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明确申请复印患者的住院病历并签名,医院才提供相关资料,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李香元不服该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单位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可以向医疗机构查阅患者病历的,并维持了武江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