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日报 2016-06-13 10:05
6月时节,韶关市进入了高温炎热天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等规定,6月起至10月期间为韶关市高温津贴发放时间。这项备受劳动者关注的高温权益适用范围如何?标准多少?如何确定?记者采访了韶关市人社局专家并走访了部分企业。
标准:150元/人/月或6.9元/人/天
位于市区西堤北路的小岛饭店,保安部主任孙忠江正在店外露天停车场忙碌着指挥车辆停放,炎炎夏日里,他的额头、脸颊已汗水淋漓。孙忠江告诉记者,他刚刚领到了这个月饭店发放的高温津贴150元。“我们的工作是露天的,经常在太阳底下晒着,饭店除了6月到10月每月给我们发150元的高温津贴,平时也给我们煲些凉茶、糖水,降降温。”
走进饭店烧味工厂,烧味部主管刘永强正在火上烘烤乳猪。他介绍,光是乳猪他每月就要烧30至40只,每只持续烧半小时,烘烤时室内温度达60℃左右,长时间的高温作业对睡眠质量有一定影响,领到饭店发放的高温津贴后,他常常买些啤酒、冷饮等,防暑降温。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副科长黄智忠介绍,像孙忠江和刘永强这样的高温作业都属于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他介绍,根据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高温津贴发放都适用高温津贴政策。“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还有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都统称高温作业。”
黄智忠介绍,目前,韶关市高温津贴执行省统一制定的发放标准,即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规定以工作日发放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提醒:不得因此减发工资
黄智忠提醒,值得劳动者注意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
同时,根据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特殊情形不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一类是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另一类是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还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都可以按天数折算。”黄智忠说道。
他提醒道,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权益,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建议:未按规定发放可维权
黄智忠还介绍,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工作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高温津贴发放产生劳动争议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仲裁、诉讼)解决。
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减轻他们的劳动强度。
“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黄智忠提醒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