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日报 记者 杨蕾 2016-06-10 10:21
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出新规了。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省下发《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打破城乡户籍限制,明确我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省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参保。新规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参保条件放宽至城乡户籍
据市人社局介绍,《通知》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具有广东城镇户籍条件,才能在广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今,参保条件放宽,只要是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外省户籍人员可在粤参保
《通知》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须在户籍地参保,在我省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不具备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如今,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只要是年满55周岁的男士,或年满45周岁的女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我省已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同时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费累计满5年的,就可以在最后参保地参保,进一步打破了省际的区域限制。
大龄人员也可一次性缴费
《通知》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没有一次性缴费的政策。如今,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2016年4月底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最长年限为:从2006年7月1日起至今年4月30日(即最长不超过118个月)。
另外,对于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同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原标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推动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
【来源】潮州日报
【记者】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