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8 11:22
朱某某、李某、陈某、苏某某分别来自江西、湖南、河南和浙江省,先后加入网络传销组织,并以汕尾市区一民宅作为非法传销窝点,对被骗误入传销窝点的刘某某、易某某进行非法拘禁。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4人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陈某、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8月27日11时左右,汕尾市民赖某某接到侄儿电话称,在市区一小区停车场停放摩托车时捡到2张面额一元的纸币,叫他过去看一下,他到后从侄儿手里接过纸币,上面用血写着“救我”、“五楼”、“传销”、“110打”等字眼,他急忙报了警。不久警察从市区城内路一小区出租房内解救出被非法拘禁的刘某某、易某某,并抓获朱某某、李某、陈某、苏某某等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李某、陈某、苏某某先后加入网络传销组织,并以汕尾市区城内路一小区出租房作为非法传销窝点。2015年8月19日,4被告将被害人刘某某、易某某骗至该出租屋后,拘禁于该出租屋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用上课洗脑的手段逼迫他们加入该传销组织。在该传销窝点内,被告人苏某某负责保管出租屋门的钥匙,并负责开门和登记保管新来被骗人员的财物;被告人朱某某、李某负责看管被骗来的刘某某及易某某,并讲授传销课程对新人进行“洗脑”;被告人陈某负责保管出租屋门的钥匙,负责开门和讲授传销课程,对新人进行“洗脑”。同月27日上午,被害人刘某某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咬破手指,用鲜血在一元纸币上写“救我”、“110打”、“传销”、“5楼”字样,并将纸币丢到楼下寻求解救,捡到该纸币的市民报警后,民警在该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朱某某、李某、陈某、苏某某,并解救出被害人刘某某、易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陈某、苏某某在参与非法传销时、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汕尾日报
【作者】邓帼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