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 2016-06-08 15:48
家住江苏徐州铜山的赵女士不慎丢了装有大额现金的挎包,一名6岁女童称捡到包并交给了父亲,然而,女童父亲断然否认了孩子的说法。无奈,赵女士将女童父亲告上法院。
6月6日,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徐州铜山法院针对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周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女士人民币18000元。
案情回顾
有没有捡到包?女童和爸爸说法不一
去年11月,赵女士家正在进行新房装修。
11月25日,赵女士带着一个挎包,准备给装修工人结款。
当天下午,她先到当地一所小学附近接孩子,谁知竟不慎将挎包丢失了。
赵女士表示,包内装有18000多元工程结算款。
庭审中,赵女士回忆,她当时把挎包夹在腋下,可能是帮孩子拿书包的瞬间,挎包掉落了。
回到家后,赵女士才发现情况并报警。
第二天,她在学校附近寻找线索,校方老师帮忙在学校里进行询问。有几名孩子称,他们曾看到一名叫甜甜的6岁女童捡到了一个挎包。
赵女士找到了女童,孩子亲口承认前一天放学时,捡到了一个包,回家交给了父亲。
据了解,事发地点没有监控探头。为保留“证据”,赵女士录制了询问过程。
然而,校方反馈信息表示,女童父亲否认了孩子的说法。
赵女士称,她曾与女童父亲周先生当面对质,周先生一直否认自己把包收了起来,并说孩子根本没有捡到。
“当时孩子就在一旁,一直用稚嫩的声音重复,‘我把包交你了’。”因为多次协调不成,一气之下,赵女士把周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官详释两大争议焦点
因为案情复杂,铜山法院没有当庭宣判,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庭研究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焦点一:6岁孩子的话能否认定为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女儿虽然只有6岁,但其智力状况和精神状况均正常,对捡钱包交给被告的案件待证事实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可以自己回忆并清晰的陈述该事实,该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故被告女儿的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女儿捡到原告丢失的钱包并交给被告的事实。
原告赵女士在丢失钱包后,多方打听得知被告女儿捡到钱包,并进行了询问和录像,是为维护自身权益采取的自助行为,被告女儿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被告周先生拒绝承认捡到钱包的事实后,赵女士向当地媒体寻求帮助,在被告也在场的情况下,被告女儿仍陈述捡到钱包交给被告,该陈述与其之前向原告陈述的内容相吻合,综上,足以认定被告女儿捡到原告丢失的钱包并交给被告的事实。
焦点二:1万8千元的数额如何认定?
对于原告赵女士主张钱包内装有18000元,被告周先生认为无直接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赵女士不可能预见自己丢失钱包的事实,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的具体现金数额。在被告拒不承认捡到钱包的前提下,其只能提供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装有18000元。
赵女士说,她准备用这些钱支付拖欠的建房工程款18700元,对于这点,包工头朱某作为证人当庭予以证实。
另外,第一时间的报警陈述往往最接近事实真相,赵女士与其丈夫两次报警均声称钱包内有18000元,该陈述的真实性较高。
原告已经证明携带该款项有正当合理性,报警陈述亦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周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8000元。
>>>法官有话:最受影响的是孩子
谈及本案,主审法官史良感慨很多,他表示,案件受影响最大的其实是被告的女儿。
作为一名6岁的儿童,拾金不昧四个字可能她还不会写,却一定知道其中的涵义。
在路上捡到钱包回家交给爸爸,是一件她认为无比正确的事情,却因此遭到父亲的多次训斥,斥责其“胡说八道”、“不要再说话”,她不明白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对人间世事的懵懂认识和对父亲的相信依赖相互碰撞,让内心单纯简单的孩子的认知出现了混乱。
直到现在,被告女儿还整天闷闷不乐,情绪受到很大影响。
史良说,作为父母,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孩子是个超级模仿者,有着很高的复制能力,而且是个忠诚的学习者。如果不做好自己,当你发现孩子身上有了坏脾气和坏性格,莫要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