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斌 2016-06-07 09:42
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缴费上限或将下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日就《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定拟下调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
调整“给予企业自主空间”
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决定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就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的方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以及企业的企业年金就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
中国曾在2004年5月实施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人社部方面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5万户,参保职工2317万人,基金累计结余9526亿元。
南都记者采访专家了解到,虽然企业逐渐壮大,但目前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仅占企业总数0.5%,有企业年金的职工数只占到7%,大多集中在央企和国企。
人社部方面也称,企业年金发展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包括“规模小、受益面窄,与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要求不相适应;补充养老功能不足,影响待遇水平”。
人社部原副部长胡晓义也曾表示,企业年金发展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因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显然是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才能够更早更快地为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经济实力差的可能没法考虑。
征求意见稿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调整为“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据了解,这样调整,主要考虑是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规模大体一致,“同时给予企业自主空间”。去年4月6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正式亮相,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将缴纳职业年金,其“强制建立”的方式,让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一例外都将享受这一补充养老保险所带来的福利。
企业内部分配差距设限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缴费的分配差距作了限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出个人账户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5倍的规定。
据了解,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需要引导企业合理控制,“防止拉大收入分配差距”。
意见稿还完善了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为了充分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障的作用,建立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导向,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将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待遇领取方式修改为按月、分次领取或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第二支柱”
企业年金又称企业退休金或雇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
但是,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仅占企业总数0.5%
有企业年金的职工数只占到7%,大多集中在央企和国企
调整办法: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调整为“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实习生】霍文鹃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