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多是熟人作案,监护人性侵儿童将被剥夺监护权

南方+ 记者 程姝雯  2016-06-01 09:59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2起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其中有4起案例为监护人性侵自家女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说,在此方面虽尚无全国统计数据,但总体来看,在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案件中,监护人对女童实施性侵、猥亵占一定比例。

去年起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七种情形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马东说,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性侵、猥亵情形,一旦发现,将严格执行撤销监护资格,落实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性侵多是“熟人”作案

据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意见》实施一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共收到监护人资格纠纷案件1469件,结案1456件。

马东说,整体来看,监护人对未成年女童实施性侵、猥亵占据一定比例。为强化对女童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一旦发现就要严格执行“撤销监护资格”。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2起典型案例中,江苏省的邵某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并强奸猥亵女儿,于去年1月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这是《意见》实施后全国第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例。

此外,浙江省何某某帮助情人杨某给自己未成年的女儿做“思想工作”,多次让女儿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四川省卢某某与未满14周岁的女儿发生性关系并致女儿怀孕;湖北省卿某某多次强奸未成年的女儿。去年,法院也依法撤销了上述三人的监护资格。

日前北京市二中院发布数据也显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情况不容忽视。该院受案数据显示,2015年此类案件较上年度增长50%。而在该院近年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七成以上是“熟人”作案。

殴打孩子不是“家事”

马东告诉南都记者:《意见》的实施保护未成年人免遭监护人的侵害,但现存最大的问题是,监护人殴打、虐待、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都较隐蔽,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才逐渐暴露;另外,还有很多人认为殴打孩子是“家事”,常常视而不见。

“在这种观念影响下,就曾经发生孩子被母亲殴打致死的案件。”马东说,“周边邻里都知道这家经常打孩子,但就是没有人干预。”

马东认为,为防止此类悲剧发生,全社会也需要转变观念,一旦在生活中发现殴打、虐待、性侵未成年人的情况应及时举报和报警,“这并不是‘家事’,而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南都记者也了解到,按照《意见》规定,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中,法院需要确定新的法定监护人,落实未成年人“去处”,确保未成年人得到较好的照顾。

12起典型案例显示,新的法定监护人一般首先考虑具有抚养条件的未成年人的亲属,此外,民政等相关部门也可以成为“法定监护人”。

最高法希望通过这12起案例的发布,让家庭、学校和社会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每一位公民都能增强儿童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7种情形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落;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来源】南方都市报,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辑 丁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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