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商家卖“处理品”,需告知消费者实情

江门日报 记者 陈丝柳  2016-05-29 10:42

近日,记者从市工商局消保科获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本月正式施行。《办法》从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六类商品不得销售,“三无”商品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等。

商家不得销售哪六类商品,快看看吧: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失效、变质的商品;

◆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办法》还明确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即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志、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市民关心,一些残次品、处理品等是否还能在市场上继续销售?《办法》是这样规定的: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谓的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可以销售。但是,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字样,并以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确保消费者享有消法规定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各位可能还有一个疑问:网购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和低价的同时,也遇到诸如假货泛滥、投诉处理效率低等问题。那么,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别急,关于这个也有说法了!记者也打探到:

《办法》施行后,工商部门将不断采取新举措,加大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质量监管力度,如网络、电视、电话、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的,都将统一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范围进行监管,通过对线上线下的一体化监管,切实维护网购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编辑 潘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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