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市再扩容细则落地,资金出入上下波动设限10%

南方+ 记者 黄斌  2016-05-28 08:54

央行对境外非央行类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谨慎放开。

今年2月24日,央行在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3号(下称《公告》)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可根据《公告》的相关规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不设投资额度限制。在备案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真实、准确地填报拟投资规模等信息。

5月27日傍晚,央行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向市场传递了央行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市的行为界限。

央行表示,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现阶段均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参加行,还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交易。未来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允许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同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汇入的本金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资金如需汇出,可以人民币汇出,也可在境内兑换为外币后汇出。

谨慎之处的重要体现,在于资金汇入/汇出的比例限制上。

尽管资金汇出入不设限制,但央行明确提出资金汇兑管理要求:汇出的资金币种结构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此外,央行还将规范备案管理。

“若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完成之日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的50%,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即“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和跨境人民币资金大额异常流动的日常监测,督促结算代理人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和信息报送义务”。

为了提高对境外投资者操作上的“友好”程度,央行还对相关流程进行简化,以提高效率。

5月27日,中债登发布消息称,其会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操作指引》(下称《指引》)。

在申请材料方面,《指引》对三家市场中介机构原有的多项业务申请材料进行了合并,形成了统一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在办理流程方面,境外机构在完成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备案后,只需填写《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并委托结算代理人向三家市场中介机构分别进行提交,即可完成联网和开户申请;在办理过程方面,三家市场中介机构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和开户手续。除此之外,为便于境外机构直接了解业务操作流程,还同时发布英文版的操作指引。

事实上,银行间债市的对外开放经历了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

这个过程的启动,可追溯到2010年以来,央行先后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主权财富基金、国际金融组织、人民币境外清算行和参加行、境外保险机构、RQFII和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2015年7月,央行对于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进入银行间市场投资推出了更为便利的政策。2016年2月下旬,央行发布前述《公告》。

【来源】21plus“抢鲜报”,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辑 杨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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