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 记者 吕婧 2016-05-27 10:22
《中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其中明确了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单位,申报方式,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办法。其中提出,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中山市一级一次性发放抚恤金60万元。
协管搏斗也是见义勇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见义勇为行为是指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下称《确认办法》)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其中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自发地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征求意见稿》之外,中山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下称市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工作,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镇(区)见义勇为评定小组(下称镇(区)评定小组),负责辖区见义勇为的受理、调查、初审工作。另外,市、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由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镇(区)见义勇为评定小组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经公示后予以确认
《征求意见稿》提出,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镇(区)评定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举荐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15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评定委员会。
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通过市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市评定委员会可以通知行为发生地的镇(区)评定小组调查,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予以确认。
《征求意见稿》表示,对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嘉奖或者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由市、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分别颁发奖金。
医疗机构须设绿色通道
在保障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助、援助措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不得拒绝、推诿。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镇(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逐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低于中山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对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重度残疾,而致孤或致事实无人抚养的其未成年子女符合中山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审批标准的,中山市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保障体系。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老年人,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纳入供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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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由中山市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实施见义勇为未受伤的,奖励一千元至八千元;事迹突出的,奖励一万元至三万元;(二)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奖励二千元至一万元;事迹突出的,奖励二万元至三万元;(三)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的,奖励一万元至二万元;事迹突出的,奖励三万元至五万元;(四)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的,奖励三万元至五万元;事迹突出的,奖励八万元至十万元;(五)表现英勇、事迹特别突出,被中央、省、市媒体报道且社会影响力大的,奖励一万元至十万元。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的人员,经省评定委员会确认后,除获得省人民政府一次性抚恤奖金外,中山市人民政府也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牺牲的,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六十万元。(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1至4级的,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四十五万元。(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5至6级的,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三十万元。(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7至10级的,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十五万元。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可参照市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抚恤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