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伟楠
2016-05-26 22:59
为寻求刺激,90后男子连续三天纵火,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犯罪5宗,2天内烧了6辆车,犯罪金额近24万元。
5月25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据法院通报,被告人谢某银,男,1995年出生于四川省,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5月28日凌晨3时许,谢某银在中山市南头镇同福西路一民宅前,用打火机点燃烧毁被害人张某某在该处搭建的一个酒棚,价值人民币1080元。
随后,谢某银玩心大发,为了寻求刺激,他在紧接着的两天内,又先后纵火烧毁了6辆车。据法院审理查明,5月29日凌晨1时许,谢某银窜至南头镇聚胜街一住宅路边,用打火机点火烧毁了停放在该处的粤T牌号江淮牌货车上的废品编织袋700公斤(价值人民币1050元),并烧坏了该货车车尾灯2个(共价值人民币310元)。两个小时后,凌晨3时许,谢某银又窜至南头镇兴业北路一住宅对开路段,用打火机点火烧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湘K牌号别克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58000元)和一辆粤X牌号吉利美日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58000元)。
一天后,5月30日凌晨3时许,谢某银在南头镇同济西路某住宅桥头处,用打火机点火烧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T牌号比亚迪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70000元),同时,还烧毁了一辆停放在该处的粤X牌号五菱牌小货车的车厢蓬布(价值人民币420元)。当日凌晨4时许,谢某银又窜至南头镇民安路一住宅门口旁,用打火机点火烧坏了一辆停放在该处的粤T牌号丰田牌小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8997元)。
三天内,谢某银共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犯罪5宗,对6辆汽车实施纵火,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237857元。2015年6月1日,办案民警在南头镇民安市场一网吧内将谢某银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作案用的打火机。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银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5月25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被告人谢某银退赔7名被害人共计237857元。
记者/何伟楠 通讯员/李世寅 郤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