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授权代售他人房屋 法院判决返还定金

江门日报 记者 徐铃静  2016-05-25 11:18

得知袁氏夫妇有购房需求,罗某等三人便介绍袁氏夫妇买房,双方签订了二手楼买卖合同后,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罗某等人并未取得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多次协商无果后,袁某将罗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双倍定金。近日,江门中院二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罗某等人向袁氏夫妇返还购房定金30000元。

过户时发现房屋出售未获业主授权

2014年12月,罗某等三人得知袁某、隆某夫妻有购房需求,便介绍二人买房,并陪同其察看了该房屋,双方经协商达成了转让房屋意向,同月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如因卖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给买房,则需退还定金给买方。袁某当日将30000元定金交付给了罗某。

2015年3月,双方到房产管理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袁某、隆某查看房地产权证后发现其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相差甚远,同时发现罗某等人在代为出售该房屋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罗某等三人存在违约行为,应解除合同并要求罗某等三人赔偿双倍定金。

罗某等人则认为其有接受该房屋所有人的口头委托代为出售,该房屋是按套出售而非按面积出售,所收定金已交给该房屋所有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返还定金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等三人主张房屋所有人同意其代为出售涉案房屋,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罗某等三人在代为出售房屋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得到追认。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罗某等人的代理行为对房屋所有人不发生效力。

因为罗某等人并未取得房屋所有人授权代为出售,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关于“如因卖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给买方,则需退还买方所交的定金”的约定,罗某等三人应当向袁某、隆某返还购房定金30000元。

法官提醒

购买二手房需仔细审查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楼房时应审查房屋出售是否已经得到业主同意和具备合法的授权材料,并要求卖方出示相关的书面材料以了解房屋权属、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他项权利设定等重要信息,充分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以保证购买的房屋能顺利过户。

编辑 潘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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