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日报 2016-05-24 10:05
李某根喝醉酒后午夜时分骑着摩托车去上晚班,途中操作失当而翻车,导致自己受伤。近日,仁化法院以李某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查,2015年8月2日0时,李某根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106国道从仁化县城往仁化县周田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仁化县青湖塘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出路外翻车,造成李某根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东省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李某根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26.08mg/100ml。
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根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