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崔森 2016-05-20 07:13
南方日报讯(记者/崔森 通讯员/梁倩雯 黄蕴磊
何娟)小区物管公司明明已被解聘却拒绝撤出,业主们认为该物管公司服务水准欠佳,因此拒绝缴纳管理费用。该物管公司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物管费和逾期交款的滞纳金,但最终香洲法院认定物管公司被解聘却拒不撤出小区有强买强卖之嫌,业主无须缴纳与物管公司解聘后的物管费等。
物管不肯退出,业主拒绝交费
市民黎先生家住柠溪某小区,该小区已有10余年历史,是个老旧小区。最近,因为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纠纷,黎先生和物管公司闹上了法庭。
该小区的物管公司从2003年8月5日开始进驻管理,并与小区的业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管理期限至2006年8月5日。合同到期后,由于双方没有作出是否续聘的决定,因此该物管公司继续负责小区管理事务。不过,据黎先生介绍,物管合同到期后,整个小区的卫生、治安等状况已经每况愈下,导致许多业主对物管公司不满,拒绝缴纳物管费。黎先生也从2013年2月起,没有再交过每月42.39元的物管费。
2014年2月,该小区业委会经过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决定解聘该物管公司。2014年4月26日,小区业委会向物管公司发出了解聘及办理交接通知,随后向全体业主发出公告,载明从2014年5月1日起,物管公司对小区已不具有管理权益,无权收取费用。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小区物管公司仍然不肯撤离,继续“坚守”对小区的管理。2015年8月6日,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向该物管公司下了“最后通牒”,要求其在8月21日前退出小区管理区域,如逾期拒不退出,将依法启动调查与行政处罚程序。
最后,该物管公司终于同意退出,将小区移交给业委会进行自治,同时物管公司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黎先生支付拖欠的物管费和滞纳金等。
法院认为物管拒绝退出属强买强卖
经审理,香洲法院认为,原告某小区物管公司与业委会当年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合同双方没有作出是否续聘决定的,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履行。
因此,在2006年8月5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该小区物管公司继续管理小区合法有据,被告黎先生已受用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务,应该支付相应的物管费,但由于该物管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瑕疵,这是黎先生没有依约缴纳物管费的主要原因,物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对其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
小区业委会与物管公司解聘并公告载明从2014年5月1日起物管公司对小区不再具有管理权益,从此时开始,物管公司已丧失继续管理小区的合法性,但物管公司却强行继续管理小区,有强买强卖之嫌,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也不利于小区管理。
香洲法院依法判令黎先生只需缴纳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的物管费和公用电费合共673.35元,而从业委会与物管公司解聘之日即自2014年5月1日之后产生的物管费等费用则不需缴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告物管公司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