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区个人自建房建筑面积不超600平方米

南方日报  2016-05-18 09:58

近日笔者从中山市城乡规划局获悉,该局为规范个人自建住房的规划管理,发布了《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或与之存在相关利害关系的单位、组织均可到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查阅,可通过书面形式、电话或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中山市城乡规划局。

《办法》规定,城区个人自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同时最高不超过12米,原则上最高四层,第四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的一半。

A.镇区个人自建房限高17米

城乡规划局表示,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个人自建住房的规划管理,推进中山秀美村庄建设,营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乡风貌。

《办法》对个人自建住房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个人自建住房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用途为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性质,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设活动。《办法》中所指的城区为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五桂山办事处、火炬开发区所管辖的所有区域。换句话说,城区内总建筑面积超过600平方米、各镇区内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建筑将不被视为个人自建住房。

除了对总建筑面积作出限制外,《办法》对商业面积比例以及建筑高度也作出了明文规定。在个人自建房中,商住用地的商业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城区的住宅最高不超过12米,个人商住楼首层高度不超过5米;镇区方面,原则上建筑最高不超过17米,如果土地位于重要规划区或道路红线大于24米(含24米)的路段,镇(区)政府应该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沿街立面方案。个人自建房建筑层数以低层为主,原则上不超过四层,第四层可建梯房及辅助用房,但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的一半。

有别于商品房开发项目,个人自建住房暂时未纳入中山市配套公建及容积率管理办法范围,这意味着个人自建房无须建设配套公用设施以及缴纳超容补地价费用。同时城区个人自建住房,居住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建筑面积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而包含火炬开发区、五桂山办事处以及各镇区辖地内的个人自建房还需按标准缴纳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B.规划公共用地的自建房由政府收储

《办法》对于零散用地中的个人自建房,分为四类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建设规则。

根据规定,在一定区域内已建成,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其中的零散用地可参考周边已批准建成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以及建筑风格等进行建设。

而个人自建住房因规划道路、旧城改造控制原因,如属危房改造,可在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条件下,采取房屋维修加固方式。如果维修加固过程中超过原有建筑面积,须征得属地政府同意,并符合自建房的相关标准。个人自建住房受河涌退让控制,在一定区域内已基本建成,其中的零散用地可参考周边建设情况,在保留当地水乡特色的情况下进行建设,且需征得属地政府及水利部门同意。

以上提到的三个种类零散用地中的自建房,都属于规划公共用地范围之外。而个人自建住房位于规划公共绿地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的,根据城乡规划局的管理办法将由政府统一收储。伍杰

编辑 蒋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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