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社团为何屡禁不止

南方+  2016-05-16 08:18

如今,社会上的那些XX学会、XX协会……仍然是屡见不鲜,纷繁多样的名目和组织也让人乱花渐欲迷人眼,搞不清楚到底哪些是正规的,哪些又是挂着羊头卖狗的山寨社团。殊不知,山寨社团如今还是清理不干净,正是因为有其生存的土壤。

文∣ 阮子山

不久前,民政部公布了第五批山寨社团,总数超过400个。但据媒体报道,虽然遭到点名通报,但一些社团营运依然如故,继续吸纳会员,组织活动,敛财牟利是这些社团的主要目的(新华网58日报道)

按照1998年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因而,基于共同意愿,大家达成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组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但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先由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然后再报送相应级别的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便于规范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民政部分批通报的山寨社团,是指没有经过审批、报备的违规社团,通报提到的离案社团是指在香港或国外注册登记,在境内开展业务但没有报备的境外社团。

什么原因让这些社团不愿登记注册?按现行法规规定,结社组团是审批制而不是备案制,这会导致很多社团可能无法通过审批,进而不能成立与营运。又是什么原因,导致山寨社团屡禁不止,乐此不疲营运与存在?媒体报道已给出了答案:敛财牟利,而这样的结社目的与经营核心,也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规定相悖。

笔者研究了部分社团经营模式,这些山寨社团能够那么有市场及获得巨额利益,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社团营运与投入成本低,这种成本低到可以忽略不计,取一个高大上的名字,吸引市场与眼球;找一批专家、学者或政府退休高官担任顾问,树立权威与噱头;向目标客户寄送一份邀请函和虚假夸大的宣传资料,然后坐等这些愿者上钩的目标客户汇款。有了钱,再支付专家顾问费,制作牌匾,租会议场地,开会,颁奖,专家演讲,学者站台,退休高官背书。

其次,社团经营利润高,来钱快,周期短,无经营与投入风险。请几个姑娘小伙,装几部电话,租一间民房,就可以开展经营活动。每天向全国各地目标客户打电话,从概率上推算,总有人愿意上钩

最后,参与的多数目标客户,对山寨社团的违规与虚假宣传心知肚明,只不过是周瑜打黄盖而已。因为这些社团满足与迎合了目标客户的需求,这些目标客户也需要这些荣誉会员资格,制造新的噱头与权威,拿去自己的行业宣传与推广,获取自己经营行业的利益。一种多方共赢的经营与生存模式,怎么能没有市场?所以最后我们会发现,这种模式背后反映了商业市场诚信缺失,惟利是图,真正受到损害的是掏钱买单的消费者。

主管部门在管理与规范这些违规山寨社团营运过程中表现不佳的主要原因,还在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存在法规滞后甚至法规空白区域,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于法无据,难免有所顾虑,瞻前顾后。所以这种分批公布的行为,只起到一种督促与宣示作用,各方需求与市场存在的前提下,总有人去做,即便违法也在所不惜。所以,完善法律法规,应进入立法部门视野,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前,部门规章与政府条例应填补管理与监督空白。

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将应该审批的社团类型以罗列方式规定清楚,审批制以外的社团采用备案制。将社团备案制与审批制结合应用,也许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创新模式。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阮子文专栏:山寨社团为何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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