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依法“炒”物管 历时5年仍未成功

南方+  2016-05-12 07:35

近日,珠海金地花园业主报料称,因不满小区时常发生盗窃,业委会依照法律规定解聘原物管,但时隔多年未成功,物管仍继续管理小区,引起不少业主的维权。

记者调查了解到,从2011年至今,金地小区业委会经过两轮投票,欲解聘旧物管,聘请新的物业公司。虽然法院两次审理均判决认定业委会的行为合法,属地多个部门也介入处理此事,但历经五年,旧物管目前仍未撤走,僵持至今。

法院两次判决解聘有效 新物管入驻旧物管不走

位于前山的金地花园小区于2008年9月交楼,金豪物业是管理该小区的物管公司。据业主反映,自从入住后,小区平均每年发生盗窃案3—4起,引起业主的不满。

由于部分业主不满意金豪物业的管理水平,2011年5月,金地花园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书面征求住户意见,决定不再聘用金豪物业,并与新物业公司签订合同。

但是,金豪物业并不接受业委会的决定。2012年7月,金地花园出现新物管入驻、旧物管不撤的情况。由于金豪物业质疑遭解聘的程序有瑕疵,香洲区政法委、物管办、派出所、街道办、居委会等联合介入处理,于2012年8月重新组织小区居民投票,共有411票同意解聘金豪物业,占总票数的59%。

同年12月,前山街道办、香洲区城管局分别发布通告,要求金豪物业撤出小区,但金豪物业未与响应。

2013年3月,金豪物业起诉业主委员会认为更换物业的程序不合法,业委会重新选聘物业的行为无效。金豪物业负责人陈经理表示,相关部门参与了现场开票环节,但是上门投票登记是由业委会进行的,“公平的做法是由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三方共同上门进行投票登记。”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金豪物业败诉,认为金地花园两次业主大会决议的有效性,对外具有法律效力。

2014年6月9日,前山街道办在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向金地花园业主委员会、金豪物业发出了《关于做好物业管理移交工作的通知》,但金豪物业仍然没有撤离。前山街道办其后试图对业主、物管双方进行协调,业委会认为法院判决结果事实清晰,无协商必要,双方陷入僵持至今。

业委会要求处罚物管 物管办期望协商解决

《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金地花园业委会成员认为,根据以上条文,相关部门应对金豪物业进行处罚,并采取强制措施。

金豪物业负责人陈经理表示,法院的判决结果的确使他们处于一个不合法的地位,但物管方面还是希望能服务好小区,并请街道办、居委会方面进行协调,“如果相关方面执行强制措施,物管方面也会服从。”

金地花园发生纠纷后,前山街道办召开近30次协调会,并先后两次发出通知告知双方做好物业管理移交工作,但仍然没有效果。由于金地花园本届业委会任期已满,在任期内又错失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有效机会,目前小区物管移交工作仍无法进行。

香洲区物业管理办何主任表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非常慎重,需弄清各个事实环节,物业管理部门需综合考虑实际因素和社会效果,最终目的是维护好小区的服务和稳定,“目前正在依法办事、统筹处理、积极推进。”

▶律师声音

旧物管拒绝退出 可通过诉讼强制执行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先东表示,在这个纠纷中,金豪物业曾要求确认业委会重新选聘物业行为无效,但这一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金豪物业继续从事金地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已无法律依据,其应主动退出并进行交接工作。

他介绍,由于金豪物业此前提起的诉讼是一个确认之诉,而金地花园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并没有提起要求金豪公司退出的反诉,所以上述判决生效后并没有可供执行的内容,强制执行也就难以发起。

对于业委会任期届满的情形,王先东认为,根据《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新的业委会没有产生之前,业委会仍可以继续履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职责。“一方面可以继续请求行政部门予以调处或处罚等方式维护业主的权利。同时也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胜诉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从根本上避免在有关部门调处失灵后,纠纷久拖不决的情形。”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吴帆

编辑 胡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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