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0 11:31
珠海一名囊中羞涩的女工为了购买一部2000多元的三星手机,居然铤而走险,盗用同事的身份证办理了分期支付,这一举动为她惹来了牢狱之灾和1万元罚款。
审理该案的金湾区人民法院昨日披露,当事人罗某,1972年出生,高中文化,此前在平沙某公司工作。2015年9月至10月,罗盗用宿舍同事薛某的身份证,冒用薛某的名义,向五家申请办理信用卡。其中,广东某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000元)办理成功,但被告人罗某未激活使用。
法院称,2015年9月28日,罗某某看中了一部2499元的三星手机,因为囊中羞涩,又冒用“薛某”的身份信息,向中国某银行成功申办了一张储蓄卡,并于2015年10月16日使用该卡向金融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2499元,用于分期付款购买手机。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鉴于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申办的部分信用卡并未申办成功,该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最终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提醒
管好身份证
有业内人士表示,银行通常对用户办理信用卡会有严格的审核,须由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件方能办理,通常不会出现假冒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开卡的情况。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银行员工为了完成单位下达的信用卡指标或出于其它目的,办证环节疏于审核,导致不法人员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户。对于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的受害人而言,一旦违法分子刷卡消费欠债或用于违法目的,可能影响其个人合法权益甚至惹来法律纠纷,因此市民在发现身份信息被盗用后应当及时报警。此外银行本身也应加强对开卡者的身份审核,尽到监督把关的职责。(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