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谭冰梅 2016-05-03 14:38
2016年5月3日上午,营改增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二手房交易首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顺利开出,标志着房产交易涉及的营业税这一税种正式被增值税所取代,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工作在深圳顺利实施。
深圳市民黄先生早上9:00点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顺利开出第一张二手房交易增值税普通发票。黄先生转让的房产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24497.35元元,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23330.81元,少缴税款1166.54元,税负明显下降。
记者了解到,由于市民缴纳的增值税减少,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相应减少。此外,由于增值税按不含税价格计算,所以个人所得税、契税也相应减少,纳税人得以实实在在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9号公告)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深圳市地税局税务一处副处长廖晓东介绍,以个人转让购买未满2年住房为例,如该套住房的成交价格为500万元,过去按5%税率全额征收营业税,计税公式为500乘以5%,需要交营业税25万元;改为增值税后虽然税率还是5%,但计税公式变为500除以(1+5%)后再乘以5%,需要交增值税23.81万元,少交税1.19万元,税负下降为4.76%。
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办税,营改增后深圳地税维持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和个人出租不动产申报缴款和发票开具流程基本不变,继续委托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街道办(租赁办)分别代为征收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