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刘某拖欠工人工资被判入狱

南方+  2016-05-02 10:35

包工头刘某承接工程后召集十几名工人进场施工,事后却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香洲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2014年3月,刘某承接了重庆润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某公司)珠海横琴二桥部分工程后,召集康某等十几名工人进场施工。自2014年3月起,刘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每月只向康某等工人支付一点生活费。2014年12月,刘某在润某公司已经支付其全部工程款人民币2189802元的情况下,依然以工程亏损为由拒不支付康某等14名工人工资,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30351元。

2014年12月24日,康某等人到珠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调查确认,并于2014年12月29日向刘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刘某在2015年1月5日之前清偿拖欠工资,刘某签收确认后仍拒不支付。2015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案发后,刘某支付了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64540元。

刘某在庭审中辩解称,由于工程亏损,所以才没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的。但是,根据润某公司出具的“关于刘某班组的情况说明”、钢筋加工班组承包协议、承台班组承包协议、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可知,润某公司每月定期向刘某支付工程进度款,由刘某向工人发放工资。至2014年12月止,该公司已经向刘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9万元,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超额支付了人民币15万元。因此,香洲法院对刘某所提的“没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导致欠薪”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认定刘某是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形。

香洲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法官提醒,《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目的是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切实帮助劳动者追回应得的劳动报酬。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劳动者,当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只有维权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和包工头等才不敢恶意拖欠工资。(珠海特区报)

编辑 胡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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