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这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涨了!最高涨164元

南方+ 记者 李强  2016-04-30 10:14

广东省民政厅29日发布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对全省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作出规定。

2013年,广东省率先在全国建立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每年由省政府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广东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四类地区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比去年均有较大上升:

第一类是广州市、深圳市;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均为745元,均比去年上升95元;

第二类是珠海市、佛山市(含顺德区)、东莞市、中山市;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均为610元,均比去年上升60元;

第三类是惠州市、江门市(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市(不含所辖县);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均为550元,分别比去年上升30元、164元;

第四类是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江门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485元、335元,均比去年上升75元。

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6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按照省的要求,各地要制订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备案。各地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广东省财政将对财政状况困难地区给予必要补助。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 杨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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