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论|贪官落马后,他们的情妇如何处理得有个说法

南方+  2016-04-26 00:28

文|金泽刚

4月9日,中央纪委网站宣布,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早在2011年,他就因违纪被免去四川省副省长职务。一位德阳退休处级干部称,李当年在德阳除了有被媒体指为女“间谍”的情妇外还有其他多名情妇,这些情妇现在大都已被提拔外调。

显然,李成云只是又一名包养情妇的贪官中的一员。如今,因为见多了,人们对通报贪官有多少情妇之类的消息已经习以为常。无论是称“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通奸”、“情妇”,乃至“玩弄女性”,其性质无疑大都牵涉权钱或者权色交易。不过,每当这类案件被公布时,总给人一个疑问,那就是对那些因色“获利”的情妇们是不是也该有个处理,并公之于众呢?

事实上,从诸多报道来看,有关贪官情妇被处理的很少见。这就有必要分析一下约束党员干部的纪律规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规范的对象是党员干部本身,包括那些可能违纪的“潜在贪官”。此次,新条例涉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包括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和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两种情形,前者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属于党的廉洁纪律的范畴,针对的就是与腐败相关的婚外性关系。后者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属于党的生活纪律范畴,是针对与腐败无关的婚外性关系。

从条例的宗旨和性质来看,其规定当然没必要延伸到贪官的情妇,但当贪官的情妇也是党员干部的情况下,同样应该适用该条例的规定,对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则是不能模糊不清的。像李成云那样有多名情妇的贪官,如果其中因受其庇护而得到提拔的,无论现在外调到哪儿,都应该挖出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因为她们是与贪官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也是搞权色交易或者钱色交易的当事者。只不过与贪官相比,她们可能是被动的一方,是贪腐联合体中次要的部分而已。

实际上,处分贪官情妇的先例也是有的。只不过,与贪官案发受到党纪国法处理不同的是,贪官的情妇们的下场大多比情夫贪官要好很多,情妇与贪官一起坐牢的更是少见,即便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大多也是从轻发落,保留党籍工作籍的就不少,甚至连姓名都不公布。

然而,大量曝光的贪官情妇事件证明,情妇与官员腐败经常是沆瀣一气。贪官之所以成为贪官,固然与他们自身的因素有关,但一旦与情妇结盟,往往就会加快他们从小贪迈向大贪的进程。尽管对于贪官的情妇的追责也应该依法进行,如果她们没有参与到贪官的犯罪活动中,只是分享贪官的腐败成果,仅此还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仅仅因为与贪官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而得到提拔的,也不能构成犯罪。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情妇因贪官违法乱纪而获得的好处,应当“吐出来”,这不该有任何疑问。

虽然反腐败斗争重点打击的是贪官,且贪官的情妇有可能成为查处贪官的“污点证人”,对指证腐败“有功”。即便如此,对贪官的情妇一味地从轻处置,也是对党纪国法的误解与背离,其结果很可能会挫伤民众反腐的积极性,成为反腐的一种负能量。

所以,对贪官的情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第一种情况,情妇不是党员干部,且本人不涉及违法犯罪的,如果从贪官处获得较大财产性利益,则要一律予以追缴,致使其人财两空。第二种情况,情妇参与贪官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之形成利益共同体,触犯刑律的(如构成介绍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则要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情妇本人是党员干部的,还要根据相关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三种情况,情妇是党员干部身份,因做贪官的情人而得到提拔重用的,根据条例规定,不仅仅是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应该撤销职务甚至开除党籍。在这里,决不能存在给予“断崖式降级”或者“恢复原状”就足矣的心理。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南方都市报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辑 葛政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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