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宣判

南方+ 记者 何伟楠 钟春连  2016-04-22 19:34

将普通客车当校车用,指使无校车驾驶资格证的司机开车接送学生,核载17人的客车却搭载33人。

4月21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一起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宣判,黑校车司机冯某、黑校车所有人及直接管理人常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二个月二十日,并分别处罚金五千元、二万元。该案也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全市乃至全省首例黑校车超载入刑案。

据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2016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常某明知其中型普通客车无校巴资格证,且核定载客人数为17人的情况下,指使无校巴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冯某驾驶该车接送江门市江海区某幼儿托管中心的学生放学。当天16时许,被告人冯某驾驶上述车辆搭载学生及教师共33人从托管中心出发,至中山市古镇镇岐江公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在公安部门的调查中,被告人常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经审理,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常某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冯某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常某作为校车的所有人、直接管理人,对被告人冯某驾驶校车严重超载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常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4月21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判,黑校车司机冯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黑校车所有人及直接管理人常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了解,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危险驾驶罪特别进行了修改,校车业务违法犯罪情形也明确纳入其中。修改后的第133条之一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

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艺明指出,上述新增的规定表明,开校车或客车的,如果严重超员或严重超速的,不论是否发生事故,一旦被交警发现或被摄像头拍下,即构成犯罪,且不只是司机需要负责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对车辆负责有直接责任的所有人、管理人也要负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冯某既无校车驾驶资格,搭载幼儿的车辆亦非校车,且超载人数接近100%,已经属于严重超载,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被告人常某对此是明知,却依然指使被告人冯某实施上述行为,其二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遂判决其二人均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编辑 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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