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1 10:50
为追讨8万元欠债,韶关仁化四名男子采取殴打、拘禁的方式向欠债人索取,导致欠债人跳楼逃跑时摔成轻伤。日前,仁化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这四名追债男子各拘役4个月。
2015年9月24日,谢某、朱某、赖某勇、赖某杰等4人驾驶一辆小汽车到韶关市寻找伍某追讨债务。当日23时许在韶关市站南路“和昌旅馆”找到伍某后,以吃宵夜为由将伍某带上车。在车上,朱某、赖某勇等人对伍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向其索取债务,并逼迫伍某打电话借钱还债。
次日零时许,谢某等4人押着伍某来到仁化县周田镇鑫三洲酒店入住。赖某杰等人用房内的凳子、桌子顶住房门以防伍某逃走,且由朱某看守伍某。6时30分,伍某趁朱某等人熟睡之机,逃离住房,进入酒店二楼的布草间躲藏,后被赖某杰、朱某发现。伍某害怕再次被抓,于是从二楼布草间窗口跳下一楼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某损伤程度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其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朱某、赖某勇、赖某杰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在非法拘禁中,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但鉴于4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将被害人送医院治疗并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坚持在现场等待,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与自愿性,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案发后4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义务,支付被害人治疗费用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通讯员】汪次安 刘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