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拳整治学术不端:有偿发表论文,严重者开除

南方+ 记者 冯群星  2016-04-13 20:43

教育部官网4月13日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办法,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也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最高可面临开除或解聘的处理,学生则将依照相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学籍处分。

有偿发表论文属于学术不端

事实上,这并非教育部第一次发文剑指学术不端行为。2009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15年,教育部也曾就《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专家建议稿)》向各部属高校发函,要求其提出研究修改意见。

此前的专家意见稿中规定了学术不端的9种情形,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等;未参加研究和创作,在他人研究成果上署名等等。这些情形在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均保留或有所微调。

与此前不同的是,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也将被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办法,相关责任人最高可面临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聘的处理。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学者:建议由第三方机构担任调查主体

办法还规定,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或者委托相关机构组织查处。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以前也有类似的规定,但高校大多执行不力。”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介绍,以往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往往局限于学校内部自查自纠,没有硬性的处理规定,爆出学术不端行为的高校往往采取“不知情、不调查、不处理”的“拖延战术”,导致事情不了了之。

熊丙其奇说,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下,学校缺乏严肃处理学术不断行为的动力。“老师和学生发表的论文能作为学校的政绩,申请下来课题学校能获得经费。”他指出,出台办法是教育部态度和精神的再次明示,但办法的重点在于执行,不能“让板子高高举起又轻轻落下”。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则认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必须明确调查主体和权责边界。“高校自己作为调查主体的话,他们也可以选择不受理、不调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储朝晖说,理想的方式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来负责。

教育部官网称,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公众可以通过2种途径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法制办公室,或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来源】南方都市报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辑 陈茜
创造更多价值
更多精彩尽在南方+客户端
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