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司用赌博筹码借款,借据不被法院认可

南方+ 记者 崔森  2016-04-13 07:10

南方日报讯(记者/崔森 通讯员/谢文思)赌博筹码不是钱,不能认定为借款合同的证据。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澳门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请求法院判处被上诉人王某返还欠款,但由于其所借款项全部为100万元的赌博用筹码,未得到法院支持。

2010年12月16日,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实业公司借款港币100万元,写下现金借据,并承诺于十日内即2010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偿还。上述约定期限到期后,某实业公司多次向王某催讨,但王某拒不偿还借款,故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王某提交的《现金借据》该手写内容与两位证人的证言显示,某实业公司所拟定的《现金借据》中的借款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借款,而是赌博用筹码的可能性较高。

不仅如此,某实业公司依《现金借据》主张与王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存在多处不符合正常借款习惯之处:其一,在某实业公司、王某并无特殊关系的情况下,某实业公司多次在澳门出借大额款项给王某,不符合正常的借款习惯。其二,某实业公司作为公司,其因业务需要对外支付资金,一般应以银行转账方式为主,以现金支付方式为例外,而在本案中,某实业公司主张其借给王某的款项均以现金方式支付,且金额巨大,不符合正常的公司操作规范,亦不符合正常的借款习惯。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辩称本案《现金借据》中的款项属于赌博用筹码的可能性较高,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由于某实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港币100万元给王某,某实业公司主张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并请求王某归还借款本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该实业公司向市中院提出上诉。但市中院认为,某实业公司以王某承认在2010年12月16日拿取100万元的筹码而认为2010年12月16日《现金借据》中的港币100万元已经实际支付,但筹码并不等同于现金,且筹码是用于赌博,故本院对某实业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胡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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