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鼓励个人购房贷款

南方+  2016-04-12 15:47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4月1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调整。

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职工及配偶在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获批准6个月内,且本年度未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积极鼓励个人购房贷款。对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60%调整为不低于40%。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月还款额从家庭月总收入的50%提高到 60%。

取消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的要件。

缩短贷款审批时间。贷款审批时间由原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调整为7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取消原来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取内容,调整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辑 陈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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