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1岁女孩发生性关系男子获刑,法官:构成奸淫幼女罪

南方+ 记者 卢慧  2016-04-12 09:52

惠城区法院11日通报一宗强奸案,一名23岁男青年通过微信等联系方式,与11岁女孩聊天并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惠城区法院以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构成强奸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4年9个月。

2015年7月,被害人小丽(化名)年仅11岁,是某小学学生。一次在公园游玩时,小丽认识了被告人黄某,黄某已经23岁,是务工人员。双方相互留下了电话、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后,黄某经常通过微信等与小丽联络,并相约一起外出玩耍。

2015年8月至10月初,被告人黄某趁小丽父母外出之机,先后3次来到小丽家中,还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黄某被抓后辩称,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都是对方自愿的。

依照刑法的规定,由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交的性质、后果缺乏辨别能力,身体对性交也缺乏承受力,所以基于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状况的特点,刑法规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惠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奸淫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

【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卢慧

编辑 谢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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