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粤清风 2016-04-08 16:43
案情:
蒯某,党员,某省东林市林海县县长。
2015年3月,蒯某任县长期间,某建筑公司经理刘某在承建县政府办公楼维修工程过程中,为了感谢蒯某在工程款结算时给予的关照,到蒯某家送给其2万元人民币。
同年11月,东林市纪委对蒯某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立案审查。2016年1月,蒯某与刘某串供,订攻守同盟,纪委在找刘某调查谈话时,刘某作虚假陈述,否认蒯某存在受贿行为。
纪律审查人员在违纪行为的表述及适用新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出现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蒯某对抗组织审查,构成串供违纪行为,且涉嫌受贿犯罪问题。依据新《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2003年《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并处理追究蒯某党纪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蒯某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违纪行为,同时蒯某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应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并处理,给予蒯某党纪处分。